前言
越南在過去30年成功實施國家糧食安全政策,甚至成為東協主要的農產品出口國。然而,越南目前面臨將農業現代化融入國際市場的挑戰。政府因此發布一系列政策促進農業和鄉村地區私人投資的社會主義化。雖然大部分農業用地長期用於水稻種植,但水稻種植者的收入不斷減少,這種情況驅動部分稻田轉為種植價值較高的作物的需求,因此,這類土地管理新政策的頒布,將用以確保達到國家糧食安全和改善農民收入之目標。
促進農業生產和鄉村發展的政策
農業和鄉村地區之私人投資政策
為了吸引私人在農業和鄉村地區的投資,越南政府發布第210/2013/NĐ-CP號法令,用以規範獲得獎勵和支持的投資者,以及在此法令規範下,參與優惠性和支持性政策的機構、組織和個人。因此,越南農業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MARD)為提供指導方針予企業和合作社,發布以下通知。
1. 2016年6月10日第15/2016 / TT-BNNPTNT號通知,規範農業合作社在基礎建設進行投資協助的條件和資格標準。
第一條、規範範圍:該通知規範在種植、畜牧、林業、漁業、鹽業、灌溉等領域,獲得基礎建設投資獎勵之條件及標準的合作社及產業合作聯盟。
第二條、規範實體:農業合作社提供產品和服務給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合作社成員,及接受基礎建設投資獎勵的機構、組織或個人。
2. 2017年7月5日第14/1717 / TT-BNNPTNT號通知,說明以公私合夥(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的形式投資農業和鄉村地區
第一條、規範範圍:該通知提供農業和鄉村地區投資面的詳細指導方針、可行的研究提案,以及PPP形式的投資合約。
第二條、規範實體:參與農業和鄉村PPP公私合夥制投資計畫的主管政府機構、投資者、企業、組織,以及個人。
- 農業和鄉村基礎設施工作的建設、改造、營運、營業和管理的計畫。
- DVC計畫(DVC代表與農產品加工和消費相關的生產聯繫發展之服務)包括存在於第三條第五款所定義的服務組別(三個服務組別在農民、農業合作社、投資者和企業之間形成聯繫)中的至少兩個服務,三個服務組別包括:
- 支持農業生產的服務組:提供投入、金融、貸款、訓練、人力資源、技術基礎設施、科學技術和政策諮詢、農業推廣、先進技術的轉移、機械化、獸醫和植物保護。
- 農產品保存和加工服務組:保存服務、預先處理和農產品加工。
- 農產品消費服務組:農業消費合約、檢驗服務、實驗服務、品質控制、符合性評鑑、農產品品牌化,以及物流。
- 5條、計畫建議書內容:
- 第02/2016/TT-BKHĐT號通知的附錄I規定著建設、改造、營運、商業活動,以及管理農業和鄉村基礎設施的提案計畫內容。
- 6條、可行的研究報告內容:
- 02/2016/TT-BKHĐT號通知的附錄III規定著建設、改造、營運、商業活動,以及管理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的可行的研究報告內容。
- 7條、計畫合約內容:
- 10條和第06/2017 / YY-BKHĐT號通知的附錄I皆規定著建設、改造、營運、商業活動,以及管理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的計畫合約內容。
- 15/2015/NĐ-CP號法令第70條和此通知,對農業和鄉村的PPP計畫進行國家級管理機構。
3. 第18/2017/TT-BNNPTNT號通知針對農業生產發展的支持、收入多樣化,以及2016 - 2020年國家永續脫貧計畫的複製模式,提供指導方針。
儘管越南已成為中低收入國家,仍然有如偏遠山區、邊境地區和島嶼等的貧窮地區。 MARD針對生產發展的支持、收入多樣化,以及複製脫貧模式提供指導方針,以幫助貧窮家庭持續擺脫貧窮。主要內容如下:
- 第1條:規範範圍
- 本法條對如貧窮地區、沿海地區和島嶼地區極端困難的群體、邊境群體、極端困難的村莊,以及遠離安全區的農業生產發展、收入多樣化、複製脫貧模式提供支持。本法條針對計畫30a和135之外的群體提供支持。
- 第2條:規範實體
- 來自貧窮家庭、近乎貧窮的家庭、剛脫離貧窮的家庭之工作者,並優先考慮少數民族的貧窮家庭和貧窮婦女、戒毒者、艾滋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先前被人口販賣而現在返家的貧窮家庭婦女。
- 家庭和住宅社區群體。
- 受關注的組織和個人。
- 第3條:原則、條件和支持方式
- 15/2017 / BTC號通知第7條第條1款之規定。
支持方式:
- 支持農業生產的發展、收入多樣化(不包括本款項目b規定的活動),以及在國家永續脫貧計畫內的複製脫貧模式。
- 透過簽訂契約、森林保育、貧窮地區生產林的土地分配以支持農業生產發展活動。
- 第8條:確認可複製的脫貧模式計畫
+各部會、機構和地方當局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和建構以下脫貧模式。
依區域和地方有利條件不同選擇適當的脫貧模式; 貧窮家庭、近乎貧窮的家庭、剛脫離貧窮的家庭,以及社區和企業之間的農業生產發展、產品加工和消費之合作模式; 與國家安全有關的脫貧模式;
透過鄉村村莊或小農村的小規模基礎建設(如小型灌溉系統、道路、農業生產服務工作和人們的日常生活)的方式,建構和複製公共工程創造就業世代的模式; 建立與種植和保育有關的農用林業,為窮人提供就業的模式; 減輕災害風險和氣候變遷調適的模式;
專業和服務發展模式的建構與複製(例如,建設工作坊、購買機器、設備、工具以及生產材料;支持企業與合作社與窮人協作進行生產、專業發展、產品加工)。
稻田農地管理政策
1.第19/2017/TT-BNNPTNT號通知對2016年6月27日頒布的19/2016/TT-BNNPTNT號通知加以修正和補充,此法規提供2015年4月13日制定的第35/2015/NĐ-CP號法令第4條的詳細指導方針,說明稻田的管理和將原本的水稻改種多年生作物的指示。2017年1月6日第2017/2017/NĐ-CP號法令規定將種植水稻改為種植多年生作物,此法令為對土地法的施行細則修正和補充。
主要修正如下:
第1條、修正和補充2016年6月27日第19/2016/TT-BNNPTNT號通知的部分條文,對2015年4月13日第35/2015/NĐ-CP號法令第4條之稻田農地管理作為。
將“作物的結構由水稻種植改為一年生作物或稻作與水產養殖結合”置換為“將作物的結構由稻作改為一年生或多年生作物或稻作與水產養殖” ,如法條第1條。
在第2條增加更多的規範的實體:
“家戶或個人將稻作農地的作物結構轉換為多年生樹木”
第三條第一款增修如下:
“1. 符合資格的稻田農地使用者(組織、家戶、或個人)欲改變作物結構,應依照本通知附錄IA規定的格式向鄉鎮人民委員會(即鄉、區和村)提出申請。”
第三條第四款增修如下:
“4. 如果否決該申請,鄉鎮級人民委員會應依照本通知附錄IIA的格式,以書面的方式回覆土地使用者,並詳述其原因。”
第3a條的補充如下:
“第3a條、 在稻田上種植多年生作物或將水稻種植與水產養殖結合之作物調整原則
將稻田上作物調整為種植多年生作物的原則:
a)為確保能恢復土地種植水稻,必須進行區域性的調整,以形成集中的生產區;
b)轉型必須確保現有基礎設施能有效利用,並確保與當地方針一致,即農業生產的基礎設施達到最佳化;
c)轉型過程必須公開透明。
稻田的水稻種植與水產養殖結合之作物調整原則:最多允許將20%的稻田降低至水產養殖所需地面高度,同時確保地表深度不超過120公分,以及確保農地能恢復種植水稻 “。
第4條的增修如下:
“第4條、國家管理機構的責任
耕種部門
- 根據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家主管機構批准的規畫,來審查規畫、確定規模,以及制定稻田作物調整計畫,並將計畫提交由MARD頒布;
- 針對稻田當地作物的調整,提供指導、監督和監測;
- 每年向MARD報告稻田作物調整的全國結果。
- 省層級農業和鄉村發展部門(Provincial Departments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
- 根據MARD的調整規畫,準備省層級的稻田作物調整規畫並提交省層級人民委員會;
- 針對省層級稻田的作物調整,提供指導、監督和監測;
- 根據本通知附錄三的格式,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將稻田作物調整結果的週期報告,透過耕種部門提交至省層級人民委員會和MARD。
結論
2016 - 2017年新頒布農業投資和稻米管理的政策,藉由農業調整來提高農業的附加價值和永續性的整體策略。這些政策在實施過程中應受監測,並進一步研究其對農業生產和農民的影響,以便進行適當調整。
REFERENCES
https://www.mard.gov.vn/Pages/van-ban-quy-pham-phap-quy.aspx
http://vanban.chinhphu.vn/portal/page/portal/chinhphu/hethongvanban?class_id=1&mode=detail&document_id=179549
支持越南私人農業投資的新政策和使用稻田生產農產品的補充規範
前言
越南在過去30年成功實施國家糧食安全政策,甚至成為東協主要的農產品出口國。然而,越南目前面臨將農業現代化融入國際市場的挑戰。政府因此發布一系列政策促進農業和鄉村地區私人投資的社會主義化。雖然大部分農業用地長期用於水稻種植,但水稻種植者的收入不斷減少,這種情況驅動部分稻田轉為種植價值較高的作物的需求,因此,這類土地管理新政策的頒布,將用以確保達到國家糧食安全和改善農民收入之目標。
促進農業生產和鄉村發展的政策
農業和鄉村地區之私人投資政策
為了吸引私人在農業和鄉村地區的投資,越南政府發布第210/2013/NĐ-CP號法令,用以規範獲得獎勵和支持的投資者,以及在此法令規範下,參與優惠性和支持性政策的機構、組織和個人。因此,越南農業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MARD)為提供指導方針予企業和合作社,發布以下通知。
1. 2016年6月10日第15/2016 / TT-BNNPTNT號通知,規範農業合作社在基礎建設進行投資協助的條件和資格標準。
第一條、規範範圍:該通知規範在種植、畜牧、林業、漁業、鹽業、灌溉等領域,獲得基礎建設投資獎勵之條件及標準的合作社及產業合作聯盟。
第二條、規範實體:農業合作社提供產品和服務給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合作社成員,及接受基礎建設投資獎勵的機構、組織或個人。
2. 2017年7月5日第14/1717 / TT-BNNPTNT號通知,說明以公私合夥(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的形式投資農業和鄉村地區
第一條、規範範圍:該通知提供農業和鄉村地區投資面的詳細指導方針、可行的研究提案,以及PPP形式的投資合約。
第二條、規範實體:參與農業和鄉村PPP公私合夥制投資計畫的主管政府機構、投資者、企業、組織,以及個人。
- 農業和鄉村基礎設施工作的建設、改造、營運、營業和管理的計畫。
- DVC計畫(DVC代表與農產品加工和消費相關的生產聯繫發展之服務)包括存在於第三條第五款所定義的服務組別(三個服務組別在農民、農業合作社、投資者和企業之間形成聯繫)中的至少兩個服務,三個服務組別包括:
- 第02/2016/TT-BKHĐT號通知的附錄I規定著建設、改造、營運、商業活動,以及管理農業和鄉村基礎設施的提案計畫內容。
3. 第18/2017/TT-BNNPTNT號通知針對農業生產發展的支持、收入多樣化,以及2016 - 2020年國家永續脫貧計畫的複製模式,提供指導方針。
儘管越南已成為中低收入國家,仍然有如偏遠山區、邊境地區和島嶼等的貧窮地區。 MARD針對生產發展的支持、收入多樣化,以及複製脫貧模式提供指導方針,以幫助貧窮家庭持續擺脫貧窮。主要內容如下:
- 第1條:規範範圍
- 第2條:規範實體
- 第3條:原則、條件和支持方式
支持方式:
- 第8條:確認可複製的脫貧模式計畫
+各部會、機構和地方當局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和建構以下脫貧模式。
依區域和地方有利條件不同選擇適當的脫貧模式; 貧窮家庭、近乎貧窮的家庭、剛脫離貧窮的家庭,以及社區和企業之間的農業生產發展、產品加工和消費之合作模式; 與國家安全有關的脫貧模式;
透過鄉村村莊或小農村的小規模基礎建設(如小型灌溉系統、道路、農業生產服務工作和人們的日常生活)的方式,建構和複製公共工程創造就業世代的模式; 建立與種植和保育有關的農用林業,為窮人提供就業的模式; 減輕災害風險和氣候變遷調適的模式;
專業和服務發展模式的建構與複製(例如,建設工作坊、購買機器、設備、工具以及生產材料;支持企業與合作社與窮人協作進行生產、專業發展、產品加工)。
稻田農地管理政策
1.第19/2017/TT-BNNPTNT號通知對2016年6月27日頒布的19/2016/TT-BNNPTNT號通知加以修正和補充,此法規提供2015年4月13日制定的第35/2015/NĐ-CP號法令第4條的詳細指導方針,說明稻田的管理和將原本的水稻改種多年生作物的指示。2017年1月6日第2017/2017/NĐ-CP號法令規定將種植水稻改為種植多年生作物,此法令為對土地法的施行細則修正和補充。
主要修正如下:
第1條、修正和補充2016年6月27日第19/2016/TT-BNNPTNT號通知的部分條文,對2015年4月13日第35/2015/NĐ-CP號法令第4條之稻田農地管理作為。
將“作物的結構由水稻種植改為一年生作物或稻作與水產養殖結合”置換為“將作物的結構由稻作改為一年生或多年生作物或稻作與水產養殖” ,如法條第1條。
在第2條增加更多的規範的實體:
“家戶或個人將稻作農地的作物結構轉換為多年生樹木”
第三條第一款增修如下:
“1. 符合資格的稻田農地使用者(組織、家戶、或個人)欲改變作物結構,應依照本通知附錄IA規定的格式向鄉鎮人民委員會(即鄉、區和村)提出申請。”
第三條第四款增修如下:
“4. 如果否決該申請,鄉鎮級人民委員會應依照本通知附錄IIA的格式,以書面的方式回覆土地使用者,並詳述其原因。”
第3a條的補充如下:
“第3a條、 在稻田上種植多年生作物或將水稻種植與水產養殖結合之作物調整原則
將稻田上作物調整為種植多年生作物的原則:
a)為確保能恢復土地種植水稻,必須進行區域性的調整,以形成集中的生產區;
b)轉型必須確保現有基礎設施能有效利用,並確保與當地方針一致,即農業生產的基礎設施達到最佳化;
c)轉型過程必須公開透明。
稻田的水稻種植與水產養殖結合之作物調整原則:最多允許將20%的稻田降低至水產養殖所需地面高度,同時確保地表深度不超過120公分,以及確保農地能恢復種植水稻 “。
第4條的增修如下:
“第4條、國家管理機構的責任
耕種部門
- 根據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家主管機構批准的規畫,來審查規畫、確定規模,以及制定稻田作物調整計畫,並將計畫提交由MARD頒布;
- 針對稻田當地作物的調整,提供指導、監督和監測;
- 每年向MARD報告稻田作物調整的全國結果。
- 省層級農業和鄉村發展部門(Provincial Departments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
- 根據MARD的調整規畫,準備省層級的稻田作物調整規畫並提交省層級人民委員會;
- 針對省層級稻田的作物調整,提供指導、監督和監測;
- 根據本通知附錄三的格式,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將稻田作物調整結果的週期報告,透過耕種部門提交至省層級人民委員會和MARD。
結論
2016 - 2017年新頒布農業投資和稻米管理的政策,藉由農業調整來提高農業的附加價值和永續性的整體策略。這些政策在實施過程中應受監測,並進一步研究其對農業生產和農民的影響,以便進行適當調整。
REFERENCES
https://www.mard.gov.vn/Pages/van-ban-quy-pham-phap-quy.aspx
http://vanban.chinhphu.vn/portal/page/portal/chinhphu/hethongvanban?class_id=1&mode=detail&document_id=179549